江蘇省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批辦法
(2020年10月29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制定 2020年11月2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以下簡稱參照管理)的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照管理審批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依法辦事、從嚴掌握、總量控制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權限進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范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二)使用事業編制,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四條 作為授權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監察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其他與行政法規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規文件。
第五條 確定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的授權,黨委、政府以及機構編制部門規定的主要職責。
第六條 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
(一)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紀委監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委審批,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二)市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紀委監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市級黨委同意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紀委監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經縣級黨委同意,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比照本條前款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備案。
第七條 申請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參照管理的請示;
(二)獲得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
(三)規定機構、職能、編制和財政撥款方式的批準文件;
(四)《事業單位申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表》;
(五)《事業單位申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名冊》;
(六)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參照管理的請示一般應當包括事業單位性質、規格、職能、編制、財政撥款方式和申請理由等。
第八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審核事業單位參照管理過程中,應當就該單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是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分別征求機構編制、財政部門意見。
第九條 申請列入參照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在申報審批期間,應當暫停新進人員。
第十條 經批準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經批準實行參照管理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人員登記、確定職務職級與級別、套改工資。擬登記人員應當在登記前參加培訓和考核考試。
第十二條 已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發生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予以重新認定或者調整本單位參照管理實施范圍:
(一)作為授權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廢止;
(二)分設或者與其他事業單位合并;
(三)職能調整;
(四)財政撥款方式調整;
(五)編制增加或者內設機構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本單位參照管理實施范圍;
(六)其他需要重新認定或者調整本單位參照管理實施范圍的情形。
已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發生前款規定的變更情形后,應當暫停新進人員。
經重新認定不再實行參照管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對經審批新列入參照管理實施范圍的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三條 已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發生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級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一)轉為黨政機關或者被撤銷;
(二)更名或者摘掛牌子但職能未調整;
(三)隸屬關系、機構規格調整但職能未調整;
(四)編制減少但職能未調整;
(五)其他需要備案的情形。
備案時,應當提交事業單位變更情況證明材料;對變更后職能確未調整,仍符合規定條件的事業單位,繼續實行參照管理。
第十四條 已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變更情形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告知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變更情況匯總表》逐級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基礎臺賬,完善參照管理事業單位信息更新機制。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名錄,根據審批、重新認定和備案等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參照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嚴格控制參照管理范圍。未經參照管理審批機關同意,任何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機構、編制、人員等管理事項中對參照管理范圍作出規定。對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權限報批、備案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依規依紀依法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有違反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錄用、登記、調任、職務與職級確定、考核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6日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方案》附件二《江蘇省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批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