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意見
蘇人社發〔2017〕214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貫徹實施《辦法》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部門規章的實施工作?!掇k法》對報考者、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及處理程序等作了進一步修訂明確,是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形式頒布的部門規章,各地要結合實際,完善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認真貫徹實施。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處理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對《辦法》第六條報考者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由各級考試機構給予其當次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報省考試機構備案;對《辦法》第七條報考者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各級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內將與報考者違紀違規相關的書面材料和證據材料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后作出處理決定;對《辦法》第八條報考者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內將與報考者違紀違規相關的書面材料和證據材料報送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后作出處理決定。
三、考試工作人員要做好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的現場處理工作。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填寫《公務員考試錄用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見附件1)。對屬于《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該記錄單由考試機構留存;對屬于《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該記錄單由考試機構移交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四、各地要按規定程序處理違規違紀行為。考試工作人員應填寫《公務員考試錄用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見附件1)、《公務員考試錄用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決定告知書》(見附件2),同時告知報考者享有的權利。如報考者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決定存有異議,可在即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當地人事考試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復核后作出處理決定。如報考者對《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嚴重違紀違規、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決定存有異議,可在即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務員主管部門復核后作出處理決定。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填寫《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見附件3),并送達報考者。
五、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報考者在報名、資格審查、體測、體檢、考察政審、公示錄用、審批備案、試用期管理等環節的違規違紀行為,應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給予其取消報考資格或不予錄用的處理。
附件:1.公務員考試錄用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
2.公務員考試錄用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決定告知書
3.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公務員局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